古玩店老板高价收买殷墟青铜器,被以倒卖文物罪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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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店老板高价收买殷墟青铜器,检察机关环绕是否具有牟利意图,精确区别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和倒卖文物罪。
10月30日,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第一批涉文物违法典型事例,上述案子当选。
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出世,某古玩店运营者。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为意图,屡次从董某、王某甲、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青铜簋、青铜圆鼎、青铜提梁壶、青铜花觚等青铜器数十件。上述文物系董某、王某甲、史某某等盗墓人员从殷墟遗址维护规模内盗挖所得。案发后,共追缴青铜器37件,经判定,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7件,一般文物18件。
最高检介绍,安阳市冲击损坏殷墟遗址文物违法专项举动展开以来,涉案人员很多、违法嫌疑人到案时刻不同、案情彼此穿插,检察机关建立类案数据库,会集收集涉文物违法人员的身份、住址、同村同姓相关人员、联系方法等要害信息。检察机关经过信息比对发现,蔡某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和董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中的收买人员,年纪、体型、表面特征、居住地等首要信息根本共同,承认王某某的实在身份。
王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持有“保藏证”,拒不承认收买文物时具有牟利意图。检察机关对全案依据进行归纳剖析,王某某收买文物后随意堆积或埋葬,对文物价值减损持听任情绪,不契合文物保藏者的行为习惯;到案后未能悉数退缴文物且拒不告知去向,对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抄获的部分文物无法说清来历,对辩解无法无懈可击。
一起,王某某的行为契合文物不合法生意的工作表征。王某某以运营古玩店为生,无其他收入来历,先后6次从盗墓分子手中高价收买青铜器,且均以现金支付。归纳王某某上述行为及其工作、收入来历、买卖记载等,足以确定王某某直接从盗墓分子手中收买文物,具有从中牟利的片面成心,应以倒卖文物罪追查刑事责任。
2020年2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1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同年12月9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判定适用法律过错、量刑不妥为由提出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撑抗诉。2021年3月1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2月25日,殷都区法院经从头审理后作出判定,以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定已收效。
最高检表明,检察机关处理殷墟遗址文物违法系列案子中,建立数字化办案思想,重视整理、研判在案人员供述的违法事实及文物的来历、去向,将很多案子信息及时转化为数据资源,构建专项监督模型,对上下流违法头绪进行串、并联,对其间触及的可疑穿插人员进行身份比照,深挖漏罪、漏犯,完成了由个案处理向类案监督的改变。
此外,收买文物时是否具有牟利意图,是精确区别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和倒卖文物罪的要害所在。检察机关环绕行为人的从业阅历、收入来历、买卖价格、购买次数和件数以及文物来历、保管方法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办取证,归纳剖析全案依据后依法确定。对法院判定确定罪名有误的景象,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保证罚当其罪,完成对倒卖文物行为的从严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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